新移民法载明永久居民的义务是必须在每一个五年期间,有两年在加拿大居住。例外的情况只有:永久居民跟随已入籍的配偶在国外居住;在加拿大企业全职工作或在加拿大公务部门工作而被派到国外工作的永久居民及其配偶。后者在海外的时间才能被当作在加拿大实际居住的时间计算,换句话说,也只有他们才有居住时间规定的豁免权。若永久居民无法满足以上居住规定的要求,那么,他们的永久居民资格可能被取消。
取消回加纸(Returning Permit)也是新法的一项改变。由于永久居民可以在国外的时间,已不受一年只能停留半年的限制,可停留的时间在五年内增至三年,永久居民只需凭永久居民卡进出加拿大,已没有使用回加纸的必要。